汽機車牌照稅開徵至4月底截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97)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重型機車之使用牌照稅於97年4月1日~4月30日止開徵,敬請納稅人依限繳納,倘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15%。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一倍罰鍰。另對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藉此,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如有出售、暫停使用、毀損不堪使用或失竊(請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車輛協尋證明單),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停駛、報廢或失竊註銷牌照等登記手續。否則,使用牌照稅仍繼續發單由原車主負責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