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起扣點業已調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按月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薪金、俸給、工資等,除依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得人得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如係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就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為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之調整,財政部於96年12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62830號函公布之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已調高,以納稅義務人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例,96年度每月薪資所得為49,001至49,500元須扣繳2,030元,97年度起調高為54,501元至55,000元始須扣繳2,030元。該局已將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放置於該局網站(www.ntak.gov.tw)法規總覽作業規定綜合所得稅項下,供民眾下載使用。【#31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