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者,退還代繳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有退稅情形發生時,原則上以繳款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惟該應退稅款如果是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實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