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原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