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並讓納稅義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繳納期間:97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
(二)課稅範圍:使用公共道路之機動車輛,除符合使用牌照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外,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三)納稅義務人:機動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以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為依據,該稅額表按車輛種類及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之大小分別訂定。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分兩期開徵,下期稅額與上期相同。
(五)繳納方式:本縣使用牌照稅係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繳款書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繳納方式如下:1.現金繳納2.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郵局劃撥或存簿儲金帳戶)轉帳納稅3.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4.信用卡繳稅5.便利商店繳稅6.電話語音轉帳繳稅7.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