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餐飲小吃店擺設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小吃店為了增加營業收入,常常會在店內擺設投幣式卡拉OK機,以一首歌10元方式提供客人使用;但是業者請注意,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是屬於娛樂稅法所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必須課徵娛樂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近來有業者誤以為已繳納營業稅就不須課徵娛樂稅,為釐清這錯誤說法,稅務局特別呼籲,娛樂設施之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稅務局再次叮嚀,有附設卡拉OK之餐飲小吃店,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或總局04-7239131分機173、174,員林分局04-8320140分機425,北斗分局04-8870001分機211,稅務局同仁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