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將對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作全面性清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財政部93年11月2日頒布「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之規定,對因合併或收購而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即日起至4月底止辦理清查。是類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稅務局查獲有再移轉之情形,將依規定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另外收購案件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列管期間內,該分局將請被收購公司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該年度其持有收購公司股份,有無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之報告書以供查核,如發現持股低於65%者,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