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時請注意期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要申請復查,其提出期限起算日,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以免喪失權益。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另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此申請期限,以免因程序不合而喪失申請復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