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查行政救濟撤銷重核,其所撤銷者,係指撤銷複查決定之處分,故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原禁止處分登記字不應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