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時不課徵契稅之信託關係人民眾利用信託方式來管理自有財產的情形日益增加,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 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年來辦理信託案件漸趨熱門,依上開情形雖免申報契稅,常因未至稽徵機關查明是否有欠稅,而遭地政機關退件,為避免徒勞往返,仍請持公定信託契約書,先至所屬稅捐稽徵機關 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再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