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滯納金利息罰鍰等準用稅捐保全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前段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準此,如納稅義務人欠繳上開各項金額,稽徵機關自得準用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那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