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及纏訟未結之土地是否可為擔保品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品,除了以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外,如以其他財產為擔保品者,應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因此如果以土地為擔保品,則須以無產權糾紛為要件,因此提供有纏訟多年未結之土地為擔保品,則不符上述擔保品具備之要件;至於可否以公司財產為擔保品?依據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又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立抵押權,就公司財產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因此以公司財產為擔保品並不符合上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