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線上遊戲產業適用90年12月27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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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獎勵我國線上遊戲產業之發展,90年12月27日行政院令核定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首次將該產業納入適用範圍,俾使其享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股東投資抵減或第9條5年免稅擇一適用之優惠。線上遊戲產業依其核心價值主要區分為「遊戲之開發與授權」(屬遊戲開發商)及「遊戲服務平台之開發、建置與營運」(屬遊戲營運商),惟因上開獎勵辦法未依其核心價值明確規範適用範圍,致線上遊戲產業於投資計畫完成且經財政部核准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徵納雙方對於該產業之核心價值認定不一而產生爭議。為化解前述爭議,財政部爰請前揭獎勵辦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釐清線上遊戲產業之核心價值,並按免稅收入範圍及免稅所得計算分別核釋該產業免稅所得計算規定,俾利徵納雙方有所遵循。
一、線上遊戲產業符合獎勵核心價值之免稅收入範圍:
(一)線上遊戲開發商:
1.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之授權收入。
2.線上遊戲軟體系統新內容之技術服務收入。
3.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二)線上遊戲營運商:
1.屬於開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者:
(1)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授權收入。
(2)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2.屬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為建置及整合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並提供線上遊戲玩家使用所取得之收入,如線上遊戲玩家購買使用時間之儲值耗點產品之收入(包括玩家購買線上遊戲虛擬寶物與虛擬道具之收入)或為使玩家進入線上遊戲所發行之資料片收入。
(三)線上遊戲開發商兼營運商:以其各自為線上遊戲開發商、線上遊戲營運商所取得之免稅收入為範圍。
二、線上遊戲產業免稅所得之計算
(一)適用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之要件: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選擇適用5年免稅者,如符合下列各點要件,其免稅所得額得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1.於當年度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對於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所產生符合規定之免稅收入及營業成本,能按各款遊戲明確區分記載者。
2.能明確歸屬或合理分攤營業費用,且能合理分攤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
(二)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
1.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不符合前述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要件者,應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計算。
2.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委外加工比率時,其委外加工成本應否列入該比率之分子「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委託加工成本」計算,以其核心價值為準,即其如將屬於該產業之核心價值部分委外製造或製作,則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例如:線上遊戲開發商之核心價值為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其自行設計遊戲主角、主要場景,而將配角及次要場景委外製作者,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另線上遊戲營運商純屬於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之核心價值為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其如將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委外製作,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
3.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機器設備比率時,其支付線上遊戲軟體之權利金支出無需計入該比率之分母。
三、線上遊戲開發商為執行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所支付與開發該款遊戲直接相關之支出(如取得遊戲開發題材所支付之權利金、研究與發展支出),已於發生年度自應稅收入中減除者,應於開始適用5年免稅之首年度將上開支出金額列為其他收入,並自該年度之免稅收入中減除,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