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應合併申報綜所稅案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配偶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除配偶符合受扶養條件受他人扶養之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而夫妻關係之認定,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即未申報配偶免稅額亦未合併申報配偶所得,經將其配偶所得合併計算並發單補稅,甲君收到核定通知書後主張夫妻感情不睦,故各自申報並各自繳納其應繳納稅額,惟依相關法令規定,夫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屬存續中,即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夫妻分居,可分別填寫申報書,但應在申報書配偶欄詳填資料,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處註明分居,並可要求按所得總額比例分開計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配偶符合受符養條件由他人申報扶養外,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將涉及處罰。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853833 轉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