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享受租稅優惠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同條第4項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未依上揭規定申請者,將喪失當年度本項租稅優惠。
某公司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更正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要求補申報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370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進而要求退還原溢繳稅款111萬元。由於該公司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450萬元,可抵減稅額135萬元,並未申報人才培訓支出及該部分抵減稅額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與上揭法令規定不符,駁回該公司之申請案。
該局指出,依稅捐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所謂適用法令錯誤,係指據以核課之法律或行政命令錯誤而言,有爭議之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問題,則不屬之。又所謂計算錯誤,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款時,有誤算或誤寫之情形而言。至於納稅義務人依法令得抵減稅額,並明定應於當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請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但納稅義務人疏漏於當年度申請抵減之情形,既不屬適用法令錯誤,亦無誤算誤漏之情形,縱自繳納之日起未逾5年,亦不得依上開法條意旨,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係因應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准許公司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亦無違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該局呼籲,公司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申請本項租稅獎勵,務必填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5頁,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請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以免喪失權益。
(聯絡人:稽核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