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如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確實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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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5項明定,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辦理。行政法院判例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有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係經營模板工程業,本期承包多項工程,列報工程成本1億2450萬元,惟營業收入及成本並未依各工程別計算入帳,亦無法提示估價單,部分工程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該公司雖事後編製各項工程成本分析表,經函證各工程業主資料得知,公司帳載資料與業主資料不相吻合,另核對公司各期請款紀錄並加以分析,各期毛利率、工資率、每一員工全年平均薪資所得等,發現公司所編製之各項工程成本分析表與事實有所出入,乃要求公司提示工程驗收單及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紀錄之施工日報表供核,該公司均無法提示,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1億6百萬元,補稅462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當年度如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務必確實分別計算,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核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