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未經勘查,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可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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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其災害損失及保險賠償收入若均未列入結算申報,災害損失超過保險賠償收入部份不予追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68年9月8日台財稅第36284號函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少於災害損失者,如損失與收入均已列入結算申報,則將損失大於收入部份剔除補稅;如均未列入結算申報,則損失大於收入部份當不予追認。但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除損失大於收入部份不予認定,並剔除補稅外,漏報之賠償收入部份應補稅及送罰。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經查該公司當年度並無災害損失之報備申請,該公司說明損失因疏忽未申請勘查核定,惟因損失金額較保險賠償收入為大,未申報其損失及收入,故無逃漏稅,又主張損失較賠償收入為大,請求追認損失,惟依上開函釋規定,其損失大於收入部份不予追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生災害損失時應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賠償收入,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以維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