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如何向國稅局申請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李先生來電詢問:欲申請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應如何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間均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惟部分納稅義務人因個人因素不欲配偶知悉其所得情形,可於每年4月1日至4月20日(97年4月20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4月21日)間申請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方式有二:

1.透過網際網路申請:納稅義務人應於97年4月1日至4月21日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2.向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應於97年4月21日前,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作為其所得資料分開提供之依據;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上述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