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不服加徵滯納金,可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本稅之核定沒有異議,但對於因逾期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二日即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舉例來說,若稅款繳納期限為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超過6月30日(6月1日至6月30日即所謂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本稅15%之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即100年7月1日起算30日(100年7月30日)內申請復查,超過7月30日始申請復查者,因已逾期將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