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時,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如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將該證號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到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之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到第10位空白。

舉例說明,如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該局提醒民眾所得稅申報期即將到來,如有任何申報之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