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險公司借款購屋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欲採列舉方式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須具備要件為何?而取得保險公司之購屋借款利息單據可以申報扣除嗎?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可申報列舉扣除,惟需具備1、該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始符合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並應由申報人舉證證明,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申報扣除,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

又依銀行法第139條所稱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目前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尚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

因此,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如符合上述要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