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取巧安排創設共有土地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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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勿取巧安排創設共有土地分割,墊高應稅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以免日後移轉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滋生不必要之困擾。
依財政部93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函
釋規定,原持有應稅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無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已將此類案件列管及做為年度清查重點。為免嗣後移轉依上述規定補徵土地增值稅引發爭端,特別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勿心存僥倖。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