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且稅率不同之同一憑證,應以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具有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例如:訂立買賣動產契約時,除約定採購器材外,尚載明安裝工程承攬性質之事項,係屬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且稅率不同之同一憑證,應以較高(承攬契據)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如選擇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契約及承攬契據,按各該憑證性質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則可節省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疑問,請撥稅處電話8226121-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