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所得稅申報,欲選擇列舉扣除額,請依規定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多種符合列舉扣除規定之項目且具有節稅利益者,可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但申報時一定要注意填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若申報選用標準扣除額,稽徵機關核定後才主張採用列舉扣除就來不及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王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王君接到補徵稅單後,初感不解為何補稅,於查對申報資料,始知友人代為申報時因漏未申報租賃及營利所得,經計算後採用標準扣除額即無應納稅額而勾選標準扣除額,經該局查得漏報所得及應補繳稅額,王君隨即以該申報書非其本人親自填寫,縱已經稽徵機關核定,仍應准其改用列舉扣除額等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其主張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規定的列舉扣除額,如有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或申報時自行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至雖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仍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也不能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選擇列舉扣除額,請依規定申報,申報後如欲變更,亦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避免因不諳規定而導致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