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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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經稅捐稽徵機關專案認定者,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該局說明,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於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如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研發替代役役男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依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96年12月26日經工字第09600179970號函規定,得全額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注意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完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