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代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國有財產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可由國有財產局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提出,國有財產局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雖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