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場用地經地方政府同意者,按10?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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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97年4月8日報載「地價稅未優惠 拖吊業抗議」之報導,表示此類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使用之土地(即拖吊場用地),該部前已報奉行政院核定,此類土地如經地方政府同意,可按10?課徵地價稅,該部並已於97年3月24日函轉各縣市政府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在案。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前就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使用之土地,可否比照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按10?課徵地價稅報部核釋,該部於97年1月30日邀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鑒於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順暢,以拖吊交通違規車輛移置至適當停放處所為必要管理手段,俾促使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至合法停車處所,並可間接鼓勵民間業者投資興建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其使用之土地宜予適當之租稅優惠;又因地價稅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少數縣市政府對此項租稅優惠尚有疑慮,故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考量是否予以此類土地減免,以符合因地制宜及地方自治精神。是以作成結論,以此類土地經當地政府同意為前提要件,由該部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報請行政院核定准按10?課徵地價稅,亦即原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此類土地,只要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即可改按10?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