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擬訂人才培訓計畫,培育受僱員工創造企業競爭力依公司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抵申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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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致力人力資源開發,訂定人才培訓計畫,培育受僱員工知能藉以提升企業競爭力,相關人才培訓支出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貳之規定,人才培訓支出的訓練活動方式,包括自行辦理、聯合辦理或委託辦理等3種,如果是採用委託辦理者,必須特別注意受託代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能適用抵稅優惠的規定: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子法規之規定設立者。
(二)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登記之補習班。
(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四)代訓機構如位於國外,則該機構係屬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其委託國內外數家公司辦理員工訓練所支付之人才培訓支出5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抵稅規定,但該公司所列報的委託代訓公司並不符合投資抵減優惠規定的受訓代訓之國內外補習班、學校、研究或事業機構等條件,因此,全數否准抵稅,補稅15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代訓機構辦理員工訓練活動時,一定要特別留意受託代訓機構是否符合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