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在同一年度有兩次以上贈與之申報計稅方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97年1月贈與二兒子現金400萬元,同年3月另贈與大兒子存款500萬元,第2次之贈與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總額,按贈與課稅級距及稅率計算贈與稅額,並減除其已繳納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所稱「同一年內」與「一年內」其意義相同,均按曆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

該局以陳君的情形說明:
一、97年1月贈與二兒子現金400萬元時:
贈與淨額:400萬-111萬(贈與稅免稅額)=289萬
289萬 ×9﹪-累進差額7.01萬=19萬……..應納贈與稅
二、同年3月贈與大兒子存款500萬元時:
贈與淨額:( 400萬+500萬)-111萬(贈與稅免稅額)=789萬
789萬 ×21﹪-累進差額61.58萬=104.11萬
104.11萬-前次申報核定贈與稅額19萬=85.11萬…. 本次應納之贈與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以避免發生漏報贈與而受罰;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若漏報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所贈與應合併申報贈與稅之財產,而該財產業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