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入債權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者,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呢?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個人以所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爾後再賣掉該抵押物,應分二階段計算所得額:第一階段,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第二階段,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以2,000萬元自A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債務人B君的不良債權,王君向法院聲請執行參與拍賣B君的抵押品,拍賣價款為3,000萬元,王君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則差額1,000萬元為王君處分債權損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爾後,王君再出售該抵押品房屋,得款3,500萬元,扣除3,000萬元的成本後,餘額500萬元,即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