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須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至於營業人購入貨物係作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規定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視為銷售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即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稅額處以1至10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