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免稅額多少?何時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詢問: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免稅額多少?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但在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如有上述情況之納稅人,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