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其開立發票之時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銷售貨物,而以郵政劃撥方式收款時,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貨物,而利用郵政劃撥方式收款時,如係屬收到貨款後才寄送貨物者,依稅法規定,應於收到郵局寄送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至遲應於收到郵局上項單據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係先行郵寄貨物,然後以郵政劃撥收款之情形,發貨時已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發貨時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買受人合意始匯寄貨款者,可於發貨時先不開立統一發票,俟收到郵局寄送之通知單據後,於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即可。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時,應確實依規定之時限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704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