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儘速向地方稅務局或監理單位補發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局表示:97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開徵,繳納期限即日起至4月30日截止,車籍在本縣轄區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各類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之所有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或已遺失者,請儘速向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岡山、旗山分局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如期繳納。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同時表示:為提供便民的繳納服務,目前規劃7種繳納方式,即納稅人在開徵期間可持繳款書逕向代收稅款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繳納外,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超商等便利商店繳納,惟每筆金額不超過2萬元,並須自行負擔6元手續費;或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或以信用卡、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代繳者,請於4月30日前,在轉帳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撥付應納使用牌照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