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投幣式選物販賣機具娛樂性質者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投幣式選物販賣機的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係電子遊戲機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擺設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娛樂性選物販賣機、電動釣布娃娃玩具等,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須辦理娛樂登記。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特提醒從事該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設立者,請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受罰。
稅捐處指出:市場、公園、便利商店、醫院及診所門口,經常會看到擺設供兒童玩的投幣式電動搖搖馬、選物販賣機、電動釣布娃娃玩具等,這類搖搖馬、選物販賣機、釣布娃娃玩具等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就收費額代徵娛樂稅。
稅捐處呼籲前開娛樂設施之營業人如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花蓮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商課、該處財產稅課或當地鄉鎮公所財政課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未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業者不可不慎。若有任何疑問請撥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38洽詢,該處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