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景氣逐漸好轉,許多民眾趁房價上揚時,將所持有房屋售出,低買高賣以賺取利潤。96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民眾常來電洽詢這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該如何報稅?
該局指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該項所得之計算,依納稅義務人能或不能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之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 能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1. 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的賣出價額-原買入該屋時的取得成本-取得房屋後發生之一切改良費用
二、 無法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96年度的標準如下:
1.臺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
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4.其他縣市
(1)市(即原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
(2)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
(3)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該局強調,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義務人經常漏報的所得項目,特別呼籲96年度有售屋的民眾,應留意依上述規定申報所得,以免遭到補稅,造成不便。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