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留之未償債務雖得自遺產扣除,惟應注意舉債資金之用途與流向是否有應列入申報之遺產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經查屬實者,可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惟應注意其借款用途,如係用於置產投資或轉借他人而轉換為其他資產型態者,仍應依法列報遺產。
該局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向銀行借款500萬元,截至其死亡時尚未償還,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惟該局於調查甲君之借款資金流向時,發現該借款自銀行撥入甲君帳戶後,隨即提領轉至A君帳戶,經進一步追查,A君承認確向甲君借款且截至甲君死亡時均尚未清償。因此,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尚遺有對A君之債權500萬元,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自應列入遺產課稅。而繼承人漏未將被繼承人甲君對A君之債權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漏稅額約200萬元,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罰鍰。
該局指出,本件繼承人雖聲稱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意識清楚且自行處理財務均未假手他人,繼承人並不清楚其財務情形,致無從列報該債權遺產,惟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短報或漏報遺產者,除補徵稅款外,另須處以罰鍰,如有短漏報情形者,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即可免除相關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轉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