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遷讓補償費,應列入收入年度綜所稅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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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只要有應課稅的各種所得,均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計算,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除補繳稅款外,如達到裁罰標準,尚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部分金額龐大的所得項目,納稅義務人常因一時疏忽,容易發生漏報而遭致補稅受罰,搬遷補償費收入即是其中一種最常見金額較大的所得漏報項目。例如納稅義務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當土地所有權人想要收回土地時,常為協助其順利搬遷而給付鉅額之地上物搬遷補償費,納稅義務人在取得該項收入後,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以該筆搬遷補償費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做為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惟如無法提出相關的成本費用憑證,依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規定,應以該搬遷補償費收入50﹪,列為所得額計算。是類所得由於納稅義務人通常不會取得扣繳憑單,最容易因遺忘未予申報,致遭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該局呼籲,在辦理綜合所得稅前,可將前一年度所取得的各種所得,仔細的回顧一下,逐項檢查是否取有扣繳憑單,對於沒有扣繳憑單而有收入者,如果不能確定是否屬於課稅所得,可在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如申報期間已過,在稽徵機關尚未開始進行調查前,得就漏報所得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免罰之規定。
(聯絡人:法務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