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土地所有權移轉,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納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