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費是屬薪資所得或稿費?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事務所林先生來電詢問,其事務所聘請個人撰寫、翻譯文件供該事務所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報酬是否屬於稿費,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有18萬元定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文件以供執行業務使用,依契約或聘僱關係所支付之報酬,屬一般勞務薪資所得,按薪資所得扣繳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因翻譯書籍或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文稿所給予之報酬,如審查費、審訂費等,除依契約或聘僱關係取得之薪資所得外,為稿費之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之定額免納所得稅之優惠。【#342】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