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營所稅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鼓山區李小姐來電詢問:兌換損益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損益之列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即以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列報為兌換虧損或盈益,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當年度損益,惟其利用此項帳面增值轉作增資者,仍應併計其辦理增資年度之損益。 列報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325】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宛儒 聯絡電話:07-5215258#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