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有之土地,於買賣前原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本人的戶籍已設籍該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但於繼承後接到地價稅單的稅額卻比以前高出四倍之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土地於地政機關移轉時,本局資訊課轉檔後會自動產出輔導函,輔導其重新辦理申請優惠稅率。
2.依據財政部81.04.02台財稅第831602961號函釋,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3.本分局已於94年2月寄出輔導函並註記於土地卡且將上述規定告知沈君,並輔導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