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清潔等人員,其薪資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左營區陳先生問:我是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我們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節省經費未委託保全公司,而自行聘僱保全、清潔人員,是否應開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年度結束後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未委託保全公司,而自行聘僱保全、清潔等人員,其薪資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依法辦理扣繳,如未達扣繳標準,仍應於年度結束後之次年度1月底前依法辦理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之孳息,依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稅第861879100號函規定,准予免納所得稅,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319】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美燕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6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