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繳款書上代管人陳君訂立契約且已付價金,是否直接更改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查土地所有權人為姚君,早年姚君行蹤不明,本分局自行記載代管人陳君,由其繳納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及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若要變更義務人應先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亦即與所有權人姚君,雙方共同立契辦理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至地政變更所有權登記,才能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