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如有車輛報停,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何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4/09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財政部87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71937079號函規定:關於車輛報停、拖吊、繳銷、註銷(包括逕行註銷)、吊銷及吊扣牌照,其使用牌照稅准予比照汔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異動登記前一日或換照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