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交通用地,為何不能申請墊高前次移轉現值為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方可墊高原地價至89年1月28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交通用地非屬農業用地,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