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張貼日:2008/04/09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因與他人發生車禍,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為災害損失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災害損失依稅法規定,係指納稅務義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吳先生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屬災害損失,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減除。【#312】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佳玲 聯絡電話: 07-5215258 #6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