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酬勞員工貨物依規定仍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營利事業問:該公司同仁結婚生子,將贈送一套由該公司經銷之百科全書當作賀禮,則公司應否繳納營業稅及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6年0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而欲銷售之貨物,原來如以進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故該公司應按當時該套書籍之售價開立發票(買受人仍為該公司),但上項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開立後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特別留意,勿因一時疏失而受罰,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35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芬芬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