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銷售古玩字畫等藝術品時,除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向個人購買上揭貨品時,亦應向國稅局申報該個人之一時貿易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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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稽核單位日前於查核稅務案件時,發現某專門出售藝術品之營利事業,除銷售古玩等藝品未依法開立發票計17,500,000元外,另向個人購買古玩字畫時,亦未向國稅局申報該出售個人之一時貿易所得資料,均涉嫌違章漏稅,正由稽徵機關依法辦理中。
  據了解古玩等藝術品,以個人收藏家居多,因此於買賣時常無需取得或開立發票以為列帳之必要,故銷售藝術品之營利事業通常亦不主動開立發票,而為避免申報之成本過高,會引起稽徵機關注意,故相關成本亦一併短漏報以掩飾其漏開銷貨發票之行為。因此該藝術品銷售公司於向個人購買藝術品時,亦刻意不向國稅局申報該出售個人之一時貿易所得資料,該等違章行為於稽核人員循線查核相關資金往來情形時,該等逃漏行為全然無所遁形,均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分別予以補稅處罰。
  賦稅署呼籲租稅調查的目的,並非單純僅為國庫增加稅收或對逃漏稅捐者處罰,主要目的係為維護租稅公平,有關單位會透過各種不同查核方法,防堵逃漏。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主動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尚應處以罰鍰。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有上述情形者,請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