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換出房屋與換入土地互易時,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由於房地產價格呈多頭走勢,交易日趨活絡,也帶動了建商投資興建的意願,其中部分投資案,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屋形式,亦即建商換出其興建之房屋作為換入土地之成本,依稅法規定建商應於換出房屋與換入土地互易時,應據實按時價從高開立發票並申報收入,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發現,某建商之合建分屋案,有低報房屋換出價格,短開銷貨發票,涉嫌違章漏稅之情事,全案已發交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由於合建分屋之交易異於一般以現金購入土地自地自建的方式,因此在稅務上,為確定建商換出房屋時之發票銷售額,除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另依財政部84/1/14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釋,更進一步說明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其不含營業稅「銷售額」應屬相等。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國內某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發現該建商於換出房屋取得土地互易時,所開立房屋銷售發票之「銷售額」雖高於換入土地公告地價甚多,但進一步查核建商之成本資料時,卻發現其申報換入土地成本仍高於換出房屋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甚多,該建商涉嫌短開銷售發票事證至為明確。按採合建分屋方式之互易行為,由於稅務機關不易掌握互易之房屋、土地實際成交價格,因此往往造成建商誤以為可輕易逃漏而不被查覺,殊不知經過稽核人員抽絲剝繭的追查,其逃漏情形最後仍被查獲。
  賦稅署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之逃漏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趕快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